裁判文书详情

某与陈*一案审审行政裁判书

审理经过

陈*诉某土地行政确认一案,湖北省恩**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2011)恩中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陈*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鄂检行抗(2013)12号行政抗诉书,以(2011)恩中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湖北省恩**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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