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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静诉湖**育委员会、武汉市**育委员会行政确认纠纷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与湖北省**育委员会、武汉市**育委员会行政确认纠纷,不服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洪山行立字第0000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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