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与湖北省**育委员会、武汉市**育委员会行政确认纠纷,不服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洪山行立字第0000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