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北宏森**十堰分公司与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北**十堰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柯*因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4)鄂茅箭行初字第000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郭*、审判员井**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省高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1个月。审理期间,湖北宏**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以与柯*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宏**限公司十堰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权和实体权利的自愿处分,不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湖北宏**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撤回上诉,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4)鄂茅箭行初字第00030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按25元收取,由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