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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与竹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廖**因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人民法院(2015)鄂竹山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廖**因不服(2014)竹人社工伤认字第014号工伤认定决定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和修改前的《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没有通知利害关系人竹山**坝小学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属于“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情形,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竹山县人民法院(2015)鄂竹山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竹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廖厚宝。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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