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神河**有限公司与被告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刘**因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神河**有限公司以矛盾需另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神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湖北神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神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