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诉被上诉人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以被上诉人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案审理期间重新作出了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