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香不服被告湘潭市岳塘区民政局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香以需要较长时间去外地调取重要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果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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