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运**任公司茶陵客运分公司(以下简称茶**公司)诉被告茶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茶陵人社局)、第三人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茶**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龙*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任公司茶陵客运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舒*与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湖南**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攸县兰村乡石联村大塘冲煤矿与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段**与茶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易**与茶陵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确认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陈**、陈**、陈**与株洲**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确认纠纷行政裁定书
罗**与湘潭**民政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炎陵县**月形组与炎陵县人民政府,炎陵县林业局,炎陵县下村乡田心村大岭背组林业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株洲蓝**限公司与茶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