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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运**任公司茶陵客运分公司与茶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运**任公司茶陵客运分公司(以下简称茶**公司)诉被告茶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茶陵人社局)、第三人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茶**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龙*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任公司茶陵客运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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