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易**诉被告茶陵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不履行行政确认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易**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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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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