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攸县**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易忠义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攸县**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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