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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殷美军诉被告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广东腾**限公司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殷美军诉被告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广东腾**限公司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原告殷美军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殷美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殷美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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