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殷美军诉被告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广东腾**限公司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原告殷美军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殷美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殷美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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