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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公司(以下简称韶山**公司)诉被告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韶山人社局)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韶山**公司与第三人粟**达成就工伤伤残、解除劳动合同等一次性补偿协议,韶山**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请求,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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