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诉被告衡山**理局不服房产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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