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诉衡山**理局不服房产行政确认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诉被告衡山**理局不服房产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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