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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蓝**限公司与茶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茶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李*青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4)茶法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株洲蓝**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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