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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办事处五里村谭家组、临湘**办事处五里村陈家组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临湘**办事处五里村谭家组、陈**因山林权属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5)临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5)临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上诉人临湘**办事处五里村谭家组。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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