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与被上诉人范**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5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其已依据(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547号行政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多收部分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