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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与陆**、陆**、陆**、江**、江**、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钟**因与被上诉人陆**、陆**、陆**、江**、江**及原审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新会区人民法院(2014)江新法行初字第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以与被上诉人陆**、陆**、陆**、江**、江**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钟**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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