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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有限公司第二十五分公司与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权类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镀有限公司第二十五分公司(以下简称东锐第二十五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人力社保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行初字第5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锐第二十五分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以东锐第二十五分公司以已经与相关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锐第二十五分公司以已经与相关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上诉,属于当事人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无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山市**有限公司第二十五分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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