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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不服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社保行政确认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不服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社保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江西省**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省**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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