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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限公司与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及原审第三人罗**、陈**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广**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及原审第三人罗**、陈**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广**限公司以与原审第三人罗**、陈**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广东广**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业有限公司已经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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