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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广东**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因与被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东莞市**有限公司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5年7月29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故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杨**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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