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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东莞**障局、东莞市人民政府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为与被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被告东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深圳市卓越**常平分公司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对原告的工伤认定已确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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