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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和与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和因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4)惠阳法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和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以纠纷已经调解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和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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