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钱卫星等21人诉广宁民政局行政确认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钱卫星等21人因诉广宁县民政局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2015)肇宁法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上诉人钱卫星等21人是否符合参战后勤人员身份的认定问题,广宁县、肇庆市及广东省三级民政部门均已作出不予认定的处理结果,钱卫星等不服再次向广宁县民政局申诉,广宁县民政局对其申诉所作的答复属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现上诉人钱卫星等21人对广宁县民政局的处理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钱卫星等21人的起诉,应裁定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钱卫星等21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