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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山村民委(以下简称排山村民委与来宾市**山村民委雷鹿村第16生产队(以下简称雷鹿村第16队行政确认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排山村民委因与被申请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排山村第7队、雷**2队、雷鹿村第16队土地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4)兴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来宾**民法院(2015)来行终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排山村民委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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