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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曾德*与被申请人武宣县金鸡乡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易振升、曾**、曾**、朱**土地行政确认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曾**因与被申请人武宣县金鸡乡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曾顺贵、曾**、易**、朱**土地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来行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曾**称:1、被申请人在处理纠纷时调查事实不清。2、被申请人隐瞒第三人曾顺贵是退休教师的身份;3、被申请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处理本土地纠纷。为此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本院(2014)来行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和武宣县人民法院(2014)武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判令武宣县金鸡乡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武宣县金鸡乡人民政府答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曾**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第三人曾顺贵、曾**同意被申请人的意见。

在再审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曾**、被申请人武宣县金鸡乡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经听证审查,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与第三人争议的2.8805亩土地,是石祥**村民小组于1982年确认给第三人曾顺贵、曾**、易**、朱成方户经营管理的林地,曾**户在耕作自已的0.52亩承包地时,逐渐将第三人这2.8805亩林地占耕来种植甘蔗。这一事实,有时任队干的曾**、曾**、曾**证实,且有土地山林分配明细表相印证,足以认定。纠纷发生后,被申请人武宣县金鸡乡人民政府组织双方到争议现场进行了勘测,制作了草图,并调解达成了协议,将争议地中的0.976亩确认给曾**,后建设高速公路征用了争议地,2011年12月曾**也按双方达成的协议领取了征地补偿款。武宣县金鸡乡人民政府作出的金政发(2013)25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曾**提出被申请人调查事实不清与审查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提出隐瞒第三人曾顺贵是退休教师的身份,现曾顺贵虽是退休教师的身份,但分地时是民办教师,有权参与集体林地承包分配,并未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十二款、国法(1980)135号文的相关原则、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处理本案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曾**提出被申请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处理本案纠纷的理由亦不成立。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再审申请人曾**提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最**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曾**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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