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邓**诉被告那坡县民政局拒绝履行行政确认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已自觉履行其法定职责,原告遂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处分其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邓**、邓**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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