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收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5)沙法行初字第001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重**收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收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重**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