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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县赵家街道清桥村第三组原六组与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申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开县赵家街道清桥村第三组因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人民法院(2013)渝二中法行终字第0009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重庆市开县赵家街道清桥村第三组申请再审称,重庆市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没有征地批文违法征收我组土地,少征多占违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采信错误,请求依法裁定再审本案。

重庆市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开县土房局)没有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的规定,只有与生效裁判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才能够作为申请再审的主体。当事人是指因与行政主体发生行政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如一审的原告、被告;二审的上诉人、被上诉人;一、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行政或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本案中,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均是唐**,重庆市开县赵家街道清桥村第三组并非本案第三人也并非唐**的权利义务承继者,依法不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主体不适格。因此,再审申请人重庆市开县赵家街道清桥村第三组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

综上,重庆市开县赵家街道清桥村第三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重庆市开县赵家街道清桥村第三组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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