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平南县官成镇第一初级中学因与被上诉人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第三人廖文毅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5)港北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平南县官成镇第一初级中学虽然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平南县官成镇第一初级中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