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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泽书诉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胡**因诉重庆市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云**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重庆**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渝二中法行终字第00070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胡**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2015年4月23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渝检行监(2015)50000000054号行政抗诉书,以原行政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结果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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