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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洪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5)沙法行初字第000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9月25日自行撤销了被诉《驳回工伤认定申请通知书》,上诉人曹*洪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5)沙法行初字第00064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曹**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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