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恒**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重庆恒**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朱**与重庆美**限公司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榕之城冷**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花**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巨**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湖南**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假村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