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美**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行政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美**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