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案过程中,原告范*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根据中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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