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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案过程中,原告范*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根据中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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