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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沱江**有限公司与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沱江**有限公司诉被告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宁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万某工伤性质行政确认一案中,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沱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沱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四川沱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四川沱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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