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沱江**有限公司诉被告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宁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万某工伤性质行政确认一案中,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沱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沱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四川沱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四川沱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