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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昌县农业局、刘**诉罗央族、向书龙、黄**、罗**、黄**、黄*、罗**土地行政确认一案第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隆昌县农业局、刘**因与被上诉人罗央族、向书龙、黄**、罗**、黄**、黄*、罗**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昌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罗央族、向书龙、黄**、罗**、黄**、黄*、罗**以其所诉原审被告不适格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隆昌县农业局和上诉人刘**因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和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隆昌县农业局和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罗央族、向书龙、黄**、罗**、黄**、黄*、罗**撤回起诉;

三、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昌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本案上诉人隆昌县农业局的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隆昌县农业局负担;上诉人刘**的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负担;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罗央族、向书龙、黄**、罗**、黄**、黄*、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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