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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在伏与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在伏诉被告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在伏以被告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启动工伤认定程序为由,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在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在伏承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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