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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诉被告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与第三人商洛**总公司达成庭外和解,由第三人商洛**总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及其家人经济救助款三十五万元人民币,原告白*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起行政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与第三人商洛**总公司达成庭外和解,由第三人商洛**总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及其家人经济救助款三十五万元人民币,原告白*以此为由要求撤回行政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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