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武威**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时,原告武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其工伤确认一案中与第三人康**的赔偿问题己达成协议。原告以其纠纷已解决,再无诉讼必要为由,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