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威**有限公司不服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武威**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时,原告武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其工伤确认一案中与第三人康**的赔偿问题己达成协议。原告以其纠纷已解决,再无诉讼必要为由,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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