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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杜**木材加工店与王**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台县杜**木材加工店因与被上诉人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王**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4)甘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高台县杜**木材加工店经营者杜**下落不明,经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高台县杜**木材加工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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