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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被告陇南市交通征稽局、陇南**通征稽所(后变更为甘肃省陇南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处、甘肃**路路政执法管理所)交通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陇南市交通征稽局、陇南**通征稽所(后变更为甘肃省陇南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处、甘肃**路路政执法管理所)交通行政确认纠纷一案,陇南**民法院受理后作出(2006)陇行终字第04号行政判决书,原告不服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以(2007)甘行终字第83号行政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陇**院重审。陇**院以(2008)陇行初字第0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武**法院管辖。武**法院作出(2013)武行初字第50号行政裁定书,原告不服上诉,陇**院作出(2013)陇行终字第29号行政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院查明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没有精力和时间继续诉讼请求按撤诉处理,但未提交书面撤诉申请;开庭审理时,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原告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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