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玉门**有限公司不服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王**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玉门**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王**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玉门**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以其对工伤认定程序无异议,行政诉讼已无继续之必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玉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玉门**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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