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玉门**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王**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玉门**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以其对工伤认定程序无异议,行政诉讼已无继续之必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玉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玉门**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