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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县**村村委会诉平安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平安县**村民委员会因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海东**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本案第三人李**未履行合同约定退还土地,并私自领走集体土地补偿款,侵犯了村集体的合法权益为由,决定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申请撤回上诉,一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平安县**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上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平安县**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平安县**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平**村民委员会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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