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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鑫都饭店与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鑫都饭店与被告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鑫都饭店于2015年7月2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鑫都饭店申请撤诉属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鑫都饭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鑫都饭店负担25元,退还原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鑫都饭店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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