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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因诉大石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赵**因诉大石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营行终字第000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赵**申请再审称: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本案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是大石桥市规划建设局而不是该局的审批科,审批科超越职权,违法发证应当撤销。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违法发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颁发被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加盖的印章是:大石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审批专用章,再审申请人以此为由认为被申请人的审批科超越职权违法许可的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进行许可时,究竟是应当加盖“大石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印章,还是应当加盖“大石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审批专用章”,法律并无规定,被申请人现行加盖印章的惯常做法并不违法,更不能以此为由得出系审批部门越权审批的结论。赵**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驳回赵**的诉讼请求正确,综上,再审申请人赵**申请再审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赵**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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