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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与通辽**信访局司法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6日,本院受理了原告邵*诉被告通辽市开鲁县信访局(以下简称开鲁县信访局)司法行政管理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认定被告作出的《关于邵*控诉一案的答复意见》违法;2、要求被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3、认定被告不作为行为违法。2015年7月9日,原告书面申请追加通辽市开鲁县卫生局(以下简称开鲁县卫生局)为第三人,理由是该局违法收回行政许可并实施扣留、处罚行为。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原告诉讼请求认定本案涉及司法行政管理,而原告申请追加开鲁县卫生局为第三人的理由是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二者不属同一行政法律关系。开鲁县卫生局的行政处罚行为与被告是否履行法定职责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且与被诉行政行为或案件处理结果无利害关系,故原告要求追加开鲁县卫生局为第三人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邵*追加通辽**卫生局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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