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隋**不服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隋**于2015年3月12日以其与所在公司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李**与大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赵**因诉大石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山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与赤峰**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邵*与通辽**信访局司法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本溪市**委员会、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本溪市**委员会、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纠纷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卢**、侯**、曲**因诉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王**与本溪市**委员会、辽宁省城乡和住房建设厅行政许可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佟*与抚顺市**育委员会卫生行政许可违法并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