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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与旅顺**管理局工商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隋**不服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隋**于2015年3月12日以其与所在公司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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