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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等五人与岳西县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杨**、吴**、吴**、吴**、韩*送诉被告岳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杨国望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中,被告岳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交规划(2014)150号《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书》,撤销了该局于2014年1月21日向第三人杨国望核发的编号为34082820140000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吴**、杨**、吴**、吴**、吴**、韩*送于2014年11月4日以被告已主动撤销本案诉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杨**、吴**、吴**、吴**、韩*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杨**、吴**、吴**、吴**、韩*送共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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