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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有限公司与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聊**输有限公司因诉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行初字第2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六)重复起诉的;……”。经审查,上诉人聊**输有限公司,在2011年曾因请求确认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06年10月8日为案外人聊城**评估公司,颁发鲁评152001号房地产估价二级资质证书的行政行为违法,向济南**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已经本院(2011)济行终字第61号行政裁定终审。上诉人于2015年3月12日又因相同事项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聊城市**有限公司起诉的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聊**输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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